本报讯(国税)2014年,通榆县国家税务局对通榆县鑫源棉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2013年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第二十八条应补增值税217581.73元。
针对企业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企业少缴增值税税款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8790.8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6762.55元。上述款项合计353135.15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