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稽查)2014年5月,大安市国家税务局对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2011年至2013年少转出进项税额60149.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查补增值税60149.87元。
针对企业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企业少缴增值税税款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074.9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14597.16元。目前,上述款项合计104821.98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