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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服装及其标志专项行动

    本报讯(记者李家慧)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6月2日起,按照省公安厅的部署,白城市公安机关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服装及标志专项行动。

    本次行动主要围绕三类问题进行依法打击清理:一是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制式警服和仿制式警服、警用标志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警服生产经营秩序,清理警服销售市场;二是依法收缴社会上非警务人员穿着的制式警服和仿制式警服,规范保安员着装;三是规范公安机关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着装,维护警服的权威性和人民警察形象。

    市公安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下发通告:一、严禁任何未经公安部授权的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警用服装及其标志。二、严禁任何经公安部授权的警用服装及其标志的生产、销售企业向人民警察以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销售警用服装及其标志产品。三、保安员着警用服装及标志的,自2015年6月7日起,一律停止使用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臂章、编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吉林省将统一穿着新式保安服。四、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以外的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自通告公布之次日起一律停止着制式、仿制式警服及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市民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犯罪活动,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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