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稽查)2014年9月,洮南市国家税务局对洮南市中石化加油站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存在应税货物已发出,未计销售收入8403.85元,应调增增值税销项税1428.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428.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少缴增值税税款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4.33元,
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02.87元。目前,上述款项合计2345.85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