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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专版

白城市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嫩江湾旅游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嫩江湾旅游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嫩江湾旅游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嫩江湾旅游区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嫩江湾旅游区范围以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东至嫩江湾湿地、南至玉泉路、西至圈河、北至大安港。总面积3.6平方公里。

第五条 嫩江湾旅游区核心景区包括辽皇观鱼台、华夷同风院、捺钵岛、老坎子码头、浪漫沙滩等景观景点。

第六条 白城市人民政府、大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嫩江湾旅游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嫩江湾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大安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嫩江湾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建立嫩江湾旅游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根据保护旅游区生态资源的需要,在嫩江湾旅游区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第八条 大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负责嫩江湾旅游区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嫩江湾湿地保护和开发的管理职能,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加强对湿地的开发与保护工作;

(二)组织嫩江湾旅游区资源的调查、评价,保护旅游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和珍稀自然遗产,维护生态平衡;

(三)宣传、贯彻有关嫩江湾旅游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参与编制并实施嫩江湾旅游区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区资源;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嫩江湾旅游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负责嫩江湾旅游区旅游业发展、市场秩序、旅游安全、环境卫生、林业管理、园林绿化、护林防火、道路养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七)依法对旅游区内宗教事务和文物保护实施管理,并接受宗教管理和文物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在林业部门指导下,负责旅游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旅游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检测,建立旅游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

(九)大安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有关嫩江湾旅游区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大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旅游区内日常巡查及管理工作,依法综合行使执法权。

第十条 大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嫩江湾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嫩江湾旅游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旅游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大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破坏旅游区资源和设施的投诉举报电话,对于接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大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旅游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嫩江湾旅游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大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 嫩江湾旅游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旅游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旅游区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嫩江湾旅游区规划是嫩江湾旅游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依法修改嫩江湾旅游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嫩江湾旅游区规划和开发应当进行资源调查和评估,确定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明确开发的目标和定位,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涉及嫩江湾旅游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大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嫩江湾旅游区规划,合理确定居民住宅以及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布局,统筹考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九条 在嫩江湾旅游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前,应当征求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区内的建(构)筑物的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嫩江湾旅游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在嫩江湾旅游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嫩江湾旅游区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大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嫩江湾旅游区内进行建设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旅游区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嫩江湾旅游区的文化历史、资源状况、范围界限、基础设施、接待游览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嫩江湾旅游区内的文物遗址,根据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嫩江湾旅游区内绿化造林、林相改造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嫩江湾旅游区内采伐林木;因项目建设、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嫩江湾旅游区内湿地、河溪的水流、水源等,除按照嫩江湾旅游区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第二十七条 在嫩江湾旅游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的游乐、演出、会展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大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备案,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破坏旅游区设施和景观,不得影响正常游览秩序。举办活动期间及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清除垃圾。对嫩江湾旅游区环境、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嫩江湾旅游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和公用服务设施,由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依据规划统一布点,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进入嫩江湾旅游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嫩江湾旅游区的游览、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影响嫩江湾旅游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在嫩江湾旅游区内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在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

第三十条 嫩江湾旅游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挖花草、果实、树根(桩)等;

(二)放牧牲畜;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攀爬摩崖石刻,践踏或者擅自拓印碑刻;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包装袋等;

(六)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焚烧香蜡纸烛;

(七)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占卜算命、乞讨卖艺、展销募捐;

(八)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标牌等公共设施;

(九)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十)野泳、野钓或者破坏水生植物;

(十一)违法猎捕野生动物;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物品;

(十三)携带宠物(导盲犬等专业用犬除外)及可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动物;

(十四)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十五)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十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十七)其他破坏旅游区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嫩江湾旅游区内公共停车区域由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机构划定。

除环保型游览车辆、施工车辆、执法车辆以外,嫩江湾旅游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其他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应当经大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在旅游高峰期,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嫩江湾旅游区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嫩江湾旅游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大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嫩江湾旅游区内攀折、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挖花草、果实、树根(桩)等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在嫩江湾旅游区内放牧牲畜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在嫩江湾旅游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包装袋等,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在嫩江湾旅游区内非指定区域吸烟、焚烧香蜡纸烛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在嫩江湾旅游区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占卜算命、乞讨卖艺、展销募捐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九项规定,在嫩江湾旅游区内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违法行为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项规定,在嫩江湾旅游区内野泳、野钓或者破坏水生植物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三项规定,在嫩江湾旅游区内携带宠物(导盲犬等专业用犬除外)及可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动物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嫩江湾旅游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4-07-22 1 1 白城日报 content_18030.html 1 白城市嫩江湾旅游区管理条例(草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