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更换后,前面的物业费交给谁?【案例一】
【案情简介】
肖某某是某小区的业主,D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5月26日,地产开发公司与S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费、保证金汇总表》《账务账目移交办法》,约定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S物业公司,由S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收房后未缴纳的物业费均由S物业公司进行收取。肖某某自2014年起一直未缴纳物业费,S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肖某某辩称自己与S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不应向S物业公司缴费。
【法院判决】
S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费、保证金汇总表》《账务账目移交办法》,自2017年5月26日开始为肖某某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肖某某在接受了S物业公司及D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即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S物业公司承继了该小区D物业服务单位的相关权利及义务,收取包括肖某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拖欠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对S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