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规划局行政强制催告书
白规催告字【2015】0023号
孙玉林:
你在镇白公路北侧(东风乡大青山村、交警东风中队东),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5年7月27日对你作出限期三日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但是,你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限期三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进行如下催告: 限你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你可在接到本强制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白城市规划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白城市规划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