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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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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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认识与思考

●姜云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机关必须研究好的重大课题,也是必须完成好的重大任务。作为检察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实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统一刑事司法标准,实现庭审实质化,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这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体现司法严格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是严格司法的关键。通过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乃至于审判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用严格司法确保公正司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

(二)体现司法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通过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纠正、引导作用,形成一种源头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三)体现司法权威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规范司法行为、约束司法权力、提升司法水平,这是权威司法的关键。通过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目的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路径是以审判为中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资源、校正司法尺度,形成一种权威机制,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实践要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关联性、配套性和制约性强的系统工程。作为诉讼监督主体职能的检察机关,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一)更新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这是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强调审判的重要性、决定性和终局性。这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创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转变思维定式,增强庭审实质化意识,提高公诉质量,发挥监督作用。

(二)探索架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围绕法庭审判需要,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构建新型的侦查与起诉关系。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转变方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为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标准和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说,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这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推动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制度。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向以证据质量为核心、诉讼能力为前提、规范程序为基础和严格公正为取向的方向转变,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理机制。

三、路径选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关乎司法方式的改进、职权配置的优化,而且关乎诉讼程序的重构。作为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应对、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重在诉前引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能力都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更加重视诉前的证据审查,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检查引导侦查等机制,打牢侦查阶段的证据基础。

(二)重在审前过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公平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这必然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解职能,建立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案件处理机制,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落到实处。

(三)重在指控保障。检察机关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一方面要强化庭审指控,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从诉前证据审查、庭上举证辩论方面找准切入点,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另一方面要强化诉权保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拓宽当事人的申诉渠道、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健全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体系,进而降低控告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诉讼风险,使各项证据在法庭上得到检验,确保有力打击犯罪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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