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检务公开专刊
3上一版  下一版4
 
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
私发短信欲获利 钱没拿到反获刑
关于白城市零星贩卖毒品案件的调查
承包商同样构成贪污罪
 
版面导航
 
站内检索
3上一篇 2015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承包商同样构成贪污罪

●郭相涛
 

简要案情: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生,中共党员,原系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被告人秦某某,男,1957年生,无业。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4月,某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某市某某镇的两个村为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秦某某、某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王某(另案处理)、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某某(另案处理),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由秦某某挂靠的某建工集团的一个分公司,秦为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石、秦二人商定:土地整理工程由秦某某负责,防护林工程由石某某负责。工程总造价为217万余元,其中:土地整理为162万余元;防护林为54万余元。至2009年1月止,秦某某分两次虚报工程审查表、工程款支付呈请表,由石某某签署同意意见后,向土地整理中心报验请求拨付工程款。按规定扣除土地整理质保金(20%)43万余元后,其余1734000余元工程款,被秦某某全部支出。其中石某某得款34万余元,秦某某实得款56万元。

判决情况:被告人石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秦某某以贪污罪共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本案中的被告人石某某构成贪污罪,是因为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项目款,数额巨大的行为。

这里,被告人秦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认定秦某某也构成贪污罪?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秦某某本身虽系无业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权,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完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他勾结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权的石某某,他们在共同的犯罪过程中,为实现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秦某某完成了以下犯罪行为:一是寻找到了将工程承包到手的“合法”途径,挂靠到某建工集团的分公司,为将土地整理工程承包到手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为实现犯罪目的创造了条件。二是为将工程款骗取到手,由秦某某两次炮制虚假的工程审查表、工程款支付呈请表,由石某某签署同意意见,在程序上完成了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犯罪的重要步骤。三是石、秦的犯罪主观目的性一致,即套取国家项目款。因此,判决秦某某系贪污罪的共犯于法有据。

 
3上一篇  
  


白城新闻网 http://www.bcxww.com
白城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3号 邮编:13700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