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稽查)2015年7月,白城市国家税务局对白城市华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在不知情情况下,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公司购进药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6份,进项税额951970.31元,已纳税申报抵扣。
针对该企业上述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税款应全额转出,不得抵扣,同时补缴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查补增值税951970.31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