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
赵甲,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县某镇房产管理所产籍员。
姚乙,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县某镇房产管理所产籍员。
二、涉案事实
2012年3月,某省级高速公路扩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G镇居民杨桂芝在G镇孙家屯十社所建筑的两处有所有权证的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由G镇房产管理所颁发,面积分别为426.4平方米和736平方米,依据评估价格杨桂芝得到国家补偿款214万元。
经查,杨桂芝的两处房屋是2008年以后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在2012年颁发的,但注明发证时间是2007年7月9日,系伪造;房屋地点在原高速公路50米建筑控制区内,而且是在《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设的,属于违规建筑,不应给予补偿。
赵甲、姚乙作为G镇房产管理所的产籍员,在给杨桂芝的两处房屋办理所有权证过程中,没有对杨桂芝所建筑的房屋进行实地踏查、核实,在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所在房产管理所没有权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2007年8月1日后由县产权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虚构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致使杨桂芝得到不应得的补偿。赵甲、姚乙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214万元。
三、结果
二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