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职务犯罪预防专版
3上一版  下一版4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和预防
房产管理所产籍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基本常识
城管监察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交通局长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犯罪
 
版面导航
 
站内检索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基本常识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内容

(一)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内容主要有:

1、典型、重大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

2、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

3、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

4、境外、国外相关信息、动态;

5、其他与发现、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信息的收集渠道:

本院控申、反贪、反渎、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部门提供案件及相关信息:

1、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录入或者提供法律政策信息;

2、预防部门录入的类案信息、公共信息、行业信息、涉境外国外相关信息等。

(三)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加工和应用:对大多是未经专门加工的原始信息进行研读、加工、整理、处理,包括对信息进行分类,分解为具体条目,并进行初步统计和必要的分析后,可以向有关单位提供。

(四)行贿犯罪档案库: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专门收集了1997年10月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等信息。经过进行分类、整理、录入、存储,建立了以行贿受贿犯罪主体情况、基本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为主要内容的行贿犯罪档案库。

(五)犯罪分析:是指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依照犯罪学基本原理,结合办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职务犯罪状况、特点、动态、趋势、原因、发展变化规律等所作的专门分析。其中包括:

1、个案分析,即针对典型职务犯罪个案开展犯罪分析、查明个案原因,找出犯罪症结,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防止案件继发、再发。

2、类案分析:是针对某一类职务犯罪开展犯罪分析,总结类案特点、规律,查找类案发生的原因和症结,提出防范对策和办法,以防止同类职务犯罪继发、再发。

3、行业(系统)分析:是针对某个行业、系统职务犯罪所作的犯罪分析。如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等。

4、总体分析:是针对某个地区职务犯罪所作的总体情况分析。

(六)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实际状况或者可能引发职务犯罪隐患和风险,按照专门程序、使用专业方法和手段而开展的专门性调查活动。其目的是查找职务犯罪发生的状况、成因、条件、隐患,分析其特点、规律、趋势,发现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风险,研究提出预防对策。

(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手段,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应当针对以下情形:

1、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2、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

3、存在引发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4、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治的;

5、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八)预防警示教育和宣传:预防警示教育是检察机关运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警示、告诫,或者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运用现场实景促使犯罪人警醒,以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预防宣传主要是围绕反腐败政策、法律和成果以及预防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具体包括:宣传职务犯罪的危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成效,增强公职人员抵御职务犯罪的意识、能力,提高公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重要性。

(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等案件信息收集、整理、存储而建立包括发案单位和个人基础信息,生效判决、裁定结果,犯罪基本事实,刑罚执行情况等在内的行贿犯罪档案库和查询系统,受理单位和个人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置。

(十)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咨询请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之后,向其提供的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法律、对策、建议等方面的专门咨询服务活动。

(十一)预防预警:是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加强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行业分布、发案特点、作案手段,探索建立职务犯罪趋势预测预警系统,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对策依据。

(十二)预防介入:是预防工作介入到侦查工作中,在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同时开展预防工作。预防介入是选择性的,也是被动性的。选择介入是专门针对典型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新型犯罪案件,而不是介入侦查部门侦查的全部案件。

(十三)专门预防: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专门性业务工作,指针对专门项目,如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扶贫资金使用、移民、环保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等开展的专门性预防工作。

(十四)预防综合报告:是根据某个时期或某个阶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向特定机关、部门报送或通报的专门性报告。主要有年度报告和专项(专题)报告。

二、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罪名简介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

(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贪污手段主要有: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具体有: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工程负责人员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或虚增工程成本套取现金等。

此外,内外勾结,合伙贪污、公款私贷坐吃利息、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私分差价等,也是贪污的手段和行为。

(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一是索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此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借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的,也以受贿论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行贿犯罪。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是: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0万元以上)及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对于自己应该履行、有条件 履行的职责也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

(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一是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二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二是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三是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四是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二是12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三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二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三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上一篇  下一篇4  
  


白城新闻网 http://www.bcxww.com
白城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3号 邮编:13700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