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我国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截至到2015年底我国未成年人约有2.8亿。30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成就显著。未成年人生命权保障成效显著,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显著提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制度日益健全,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尚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机制不够健全,未成年人权利实现和保障仍不够理想,未成年犯罪情况不容忽视。未成年人犯罪在当今世界已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虽然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且占刑事犯罪总数的比例逐步降低,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不仅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较多,而且低龄化趋势明显。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突出,未成年农民工犯罪占较大比例,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屡有发生。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多样化,结伙犯罪、突发犯罪、暴力犯罪、激情犯罪增多,其中涉性犯罪、网络犯罪上升趋势明显。这些新情况、新特点,给我国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带来巨大挑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面临严峻考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强调指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和发展方向,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抚养权等依法得到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已有30年历史。30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专业和规范,初步形成了符合司法规律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和业务规范,打造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经过30年不懈努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检察机关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了一大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尽力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关爱救助。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一大批因实施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孩子得以回归社会,长大成才,千万个受到伤害的家庭找回幸福安宁。
全国检察机关初步形成了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工作体系、工作模式,丰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截至2016年3月,全国共设立有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1027个,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专业办案组1400多个,全国有7000多名检察人员奋斗在未检工作一线。检察机关不断整合、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逐步形成了“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探索发展了一系列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特殊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执法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和社会化工作体系,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的丰富完善,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