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刑执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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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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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0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郭某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玩忽职守罪

●郑爱霞
 

郭某某,男,系镇赉县看守所民警。2015年9月29日0时至4时他在镇赉县看守所值班期间,由于工作马虎草率,严重不负责任,对重点监室和重要在押人员没有履行重点监视职责,在巡视过程中未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1号监室内用毛巾和方便袋结绳实施自缢自杀的情况,致张某某自缢身亡。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4个:

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本案中郭某某系公安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造成张某某的死亡后果,郭某某在主观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也就是由于郭某某工作的马虎大意、不履职尽责过失造成了张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3.构成玩忽职守罪客体方面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又一客观方面的要件。本案由于郭某某的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了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4.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有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本案中由于郭某某的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了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而依照法律规定,被定为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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