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淑文)2015年年初,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部署,召开了由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森林公安大队等相关执法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传达省、市人民检察院的会议精神,全面分析研判了形势,结合实际作出安排部署,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镇赉县是传统的林业大县,森林覆盖率达到10%以上。近几年来由于耕地资源紧张,粮食等农产品价格连年上涨,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乡村农民盗伐林木、毁林种地的情况经常发生。以前对这种问题的处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只能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打击效果不理想,因而滥砍盗伐、毁林种地的现象愈演愈烈,社会反响十分强烈。2015年4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坚决打击滥砍盗伐、毁林种地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环境提供了“尚方宝剑”。为此,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从实际情况出发,把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主攻方向放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上,主要监督毁林种地案件。牵头协调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大队和各乡镇场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统一行动,调来各乡镇场林地分布图,按照林地分布图确定具体林地位置,并有选择性的现场勘查现有林地的具体情况。
2015年6月,经过近一个月的现场勘查走访,掌握了镇赉镇南岗子村张某某毁林种地30亩,镇赉镇太平山村史某某毁林种地20亩,建平乡大岗村刘某某毁林种地20亩,建平乡大岗村林某某毁林种地100亩等4起案件线索。镇赉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县森林公安大队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森林公安大队按照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认为上述4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即立案展开缜密侦查,后报请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除刘某某因病取保候审外其余3人均批准逮捕。通过立案监督,县森林公安大队又自行立案侦查了17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审查起诉环节,院检察委员会共同研究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一致认为依法打击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让损毁的林地在短期内得以恢复,建议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缓刑,既缓解了社会矛盾,又在法律层面上约束其尽快恢复林地。如果不恢复林地,涉嫌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就会取消缓刑加重处罚。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镇赉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此类案件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并适用了缓刑刑罚。
为确保被损毁的林地能够在短时期内尽快恢复植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涉案人员对被其损毁的林地及时补植恢复植被。县林业局认真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涉案人员分别下达了《限期造林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被损毁林地的补植补造工作。2016年5月30日和8月10日,镇赉县人民检察院2次组织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大队及所在乡镇的负责人,到涉案林地进行实地现场勘查,亲眼见证了被损毁的林地确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补植复绿,造林成活率达到了80%以上。通过对破坏林木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有力打击了滥砍盗伐、毁林种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宝贵的森林资源和白鹤之乡的美丽环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