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案例提醒: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管自己知不知情,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条例》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