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 宋某系某局副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宋某因公到香港出差,在港期间,经人推荐,宋某以好奇为由,购买了五本外国反动人士所写歪曲历史、丑化领导人的所谓“揭秘”类书籍,私自携带入境,并应请托寄给自己的表哥宁某。宁某将该书籍借给朋友阅读时被公安机关查扣,经追查系宋某携带入境,宋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提醒 本案中,宋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坚持党性,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但其却明知故犯,购买反动势力所写书籍,并携带入境、寄递给他人,起到了传播的作用,其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宋某应受到严肃处理。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应当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如果党员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就难以做到对党忠诚,就会在一些情况下受到外国敌对势力的诱惑,做出有损于党和国家的事,其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计的。因此党员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考验时,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自觉地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带头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不动摇,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不动摇,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自觉地听党的话、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