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苏某是某中央国家机关人事处处长、中共党员,曾在某省挂职锻炼,逢人便讲某省是其第二故乡。苏某与单位某些该省籍人员经常聚在一起,围绕自己建立一个“小圈子”。“圈子”成员拉帮结派,尤其在干部提拔任用时,这些人互相投票,排除他人。苏某作为人事处处长,在组织考察时对“圈子”里的成员均说好话,大力推荐,毫不避讳,在单位造成较坏影响。单位其他同志难以融入这些人之间,同时也对干部任用公平产生质疑,并向有关领导书面反映。经查,苏某与这些“圈子”成员经常违规聚餐、互相帮衬拉扯,帮忙办事。
案例提醒:本案中,苏某以老乡名义建立“小圈子”,拉拢与自己有关联的人员,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圈子”成员暗通款曲、互相投票,是结党营私行为,是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苏某应受到党纪追究。
我们党一贯反对小圈子、小团伙、小帮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纪律刚性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
经营“小圈子”,谋求在党和人民利益之外的小团体利益,必然会违反党的纪律,产生严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热衷于建立“小圈子”,喜欢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借机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一些人信奉“朝里有人好做官”,甚至不以进“小圈子”为耻,反以入“小圈子”为荣,工作上没那么投入,反而把主要精力放在经营“小圈子”上,在大是大非面前放弃原则,在工作中任人唯亲,为了利益相互勾结,不惜损害群众利益,公权私用。
拉帮结派,以利益交换为目的,在政治上排斥异己,在经济上共同分赃,在人事上封官许愿,在工作上阳奉阴违,其造成的危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因此必须将政治纪律立起来,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