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老人摔倒,是扶还是不扶?眼见有人突然罹灾,是救还是不救?以往此类问题一直让人们困惑不解,扶了怕沾包,救了怕被讹;不扶不救,善者又深感愧疚。现在好了,助人为乐者若遇到上述事件时,完全可以无虑果断地去扶去救。为什么?因为我国已出台了“好人法”。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者的高尚行为。同时,也有力地制约了人们严守道德规则,更给司法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好人法”让善意救助者放开了手脚。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救助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全面的保障。这样一来,对善意救助者来说,就丝毫不会有什么沾包呀、责任呀、赔偿呀等任何顾虑,一定会毫不迟疑地、理直气壮地、手脚利落地去实施救助。由此不难想象“好人法”实行以后,好善乐施、见义勇为和舍己为人的传统美德必定会在全社会发扬起来。
“好人法”给恶意诈骗者堵死了邪路。摔伤等临难者被救助以后,对施救者感恩不尽,这是有回报讲道德之必须。但也绝非都是如此,有的却恰恰相反,不但不感恩,反而肆意诬陷施救者,妄想诈取赔偿之好处。此类不良讹人者也不是个别。“好人法”关于“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彻底击溃了讹诈者的美梦,真正堵死了他们想从施救者身上捞取赔款的歪门邪道。从其意义上讲,“好人法”制约了人们必须严守法律法规,不可任意妄为。
“好人法”为办案者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这方面法律的短项缺失,有的案件尽管司法机关判决了,民众却百般争议,不予认同。像《人民日报》曾刊登过的河南大学生李凯强扶起摔伤的徐老太太,反被其指认为肇事者就是此类典型的案例。当李凯强收到赔偿7.9万元的法院判决书时,反复强调“自己是助人为乐的,我是清白的”!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新浪网近10万人的问卷调查中89.7%的人“感觉寒心,如今好人难做”。凡有理智者都会相信,如果当时有“好人法”,办案者一定会依照其中关于“因自愿实行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伤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根本不会让李凯强赔偿7.9万元,若是如此,也不会引起网上数十万人的异议和反对。此案清楚地告诉人们:法律依据是多么重要,无法可依是多么可怕!“好人法”的实际价值就在于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自然就为司法机关提供了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从此类似李凯强的悲剧就避免了重演,更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健全完善起来。
虽然“好人法”仅是29个字的条文,从宏观层面上说,它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上却做出了新的贡献。在此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前所未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好人法”实施以后,必将大大促进人们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高尚品德的形成和升华。从“好人法”的法律价值、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看,还不值得点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