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孙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没有恢复原状,大安市林业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09年3月26日,大安市安广镇居民孙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与罗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取得了位于安广镇永强村王三家卜屯南100米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2009年8月5日,孙某某与吉林省华一公路集团公司修建高速公路的第5标段项目部签订了土方购买协议,在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转包的林地内取土26万立方米,得款人民币52万元,造成该林地被毁,形成土坑(南北340米、东西55米、最深处6.5米、最浅处4.1米、面积约25亩)。2012年春,安广镇永强村居民曹某骑三轮车从土坑旁经过时,不慎掉入土坑内摔伤致死。2012年12月29日,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安广镇林业站站长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被毁林地始终未得到恢复,生态环境处于持续被破坏状态。大安市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从2009年林地被毁时起至检察机关调查前,一直未对孙某某进行过任何行政处罚,也未督促孙某某恢复林地原状。
2016年4月6日,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安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孙某某破坏的林地。2016年5月5日,大安市林业局复函称,已于2016年4月11日向孙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孙某某于2016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完成造林任务。经调查,2016年4月15日,孙某某在深坑内进行了造林,但是在深坑内造林不符合林地恢复的标准;检察机关针对林业局的复函情况,要求林业局做出说明。2016年6月14日,林业局补充说明孙某某的林地恢复验收不合格。针对孙某某在坑内造林的情况,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林业局发出《关于就还林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给予专业性解答的函》,白城市林业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答复函,称此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达到恢复原状的要求;坑内造林与原状造林相比,对生态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的保护作用达不到原有效果。2016年6月15日,大安市林业局再次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16年7月7日,大安市林业局又作出大林处决字(2016)01号《林业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孙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2016年11月11日,大安市林业局又以无法恢复林地原貌为由撤销大林处决字(2016)01号决定。至此时,被孙某某破坏的林地仍处于未恢复的状态。
2016年11月24日,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3月21日,大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7年4月7日,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大安市林业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大安市林业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