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检察监督,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2015年7月,我们国家启动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吉林省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细则条文。遵照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为重点的指示精神,结合落实市委“生态建设”决策部署,围绕服务保障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建设,我们把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为拓展法律监督范围、延伸法律监督手臂的新领域。作为主管副检察长,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一些既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又事关百姓日常生活的问题的危害日益严重。这类问题的形成原因、表现形态明显区别于普通的违法行为,导致传统的法律解决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失效。从刑事诉讼角度看,一些严重侵害公益的危害结果可能是由众多轻微事件累积造成,难以追究众多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从民事诉讼角度看,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必须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才可提起诉讼,限制了一些公益团体和公益人士起诉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往往考虑诉讼成本过高、得不偿失而缺乏起诉动力。从行政诉讼角度看,对环境污染等损害公益的行为,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疏于监管或者以罚代刑,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介入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缺位失职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角度,积极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制度完善,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改革举措,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高度信任和殷切希望。
一年多来,我们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总结出一套经验,走出了一条具有白城特色的“公益诉讼之路”,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公益诉讼拉开了“‘官’告‘官’”的大幕,它是一件新生事物,处于爬坡过坎的探索阶段,在实施推进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党政领导的支持度、司法执法部门的配合度、责任部门的服从度、社会公众的认知度,还有传统思维方式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检察干警的使命感责任心、法律的执行力等等。我们必须直面挑战,敢于善于用好这把“利剑”,切实承担起法治国家建设者、公共利益捍卫者的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勇于探索规律,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有机统一,让党委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推进法治白城建设、为建设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