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职工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件中,发现通榆县团结乡的草原被大面积违法开垦耕地,草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通榆县团结乡农民王某某等21人,于2007年至2015年间,在团结乡胜利村集体草原内违法开垦耕地,面积达1931.09亩,使当地草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16年1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对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的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某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对王某某等21人以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在此期间,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作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损毁的草原始终未得到恢复,生态环境处于持续被破坏的状态。
2016年4月8日,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王某某等人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立即采取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2016年4月29日,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回函,称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耕种;2016年7月1日前该地自然恢复草原植被,如不能恢复植被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7月15日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在该局确定的代为恢复期届满时,王某某等人并没有恢复被破坏的草原,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也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或代为恢复草原植被。同时上述被开垦草原,存在非法开垦人员进行新一轮农作物耕种的情况,经检察机关实地核查,耕种面积达到1665.15亩;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对继续破坏草原的行为,依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使生态环境持续处于被破坏的状态。
2016年10月25日,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2月28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行政公益诉讼案。2017年3月28日,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对开垦草原的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