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公益诉讼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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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诉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怠于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感言
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大安市林业局
不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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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感言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副部长 王平
 

2015年7月,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试点院,按照上级院的部署要求开始了公益诉讼探索之路。作为一名民事行政主任检察官,我因为参与其中而感到骄傲,也因为领导办案而倍尝艰辛,经受了锻炼和考验。

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种新生事物、一项新职能,既没有路径参照,又没有经验借鉴。只有在实践中学习,在工作中积累,在探索中前行。2015年底我在排查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发现,孙某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没有恢复原状,破坏林地达25亩。大安市人民法院虽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但被毁林地始终未得到恢复,生态破坏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土坑周边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我遂向院领导作了专题汇报。院检委会决定立即向大安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责成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接到检察建议后,大安市林业局虽然也向孙某某下达了恢复林地的通知,但没有及时进行有力地检查督促,使通知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许多群众纷纷向我院反映情况。按照上级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方针原则,针对大安市林业局慢作为、不作为的情况,院党组决定由我牵头组成专案组,对大安市林业局提起公益诉讼。当时,不但社会议论纷纷,就连院里也有人持怀疑态度。有人说过去我们是办理民告民或者民告官案件,现在代表国家公众利益,对政府机关提起公诉,是“官告官”,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一是没有配套法律法规,二是没有现成经验,三是市委市政府能不能同意。没法办也办不了,弄不好打不着狐狸惹一身骚。重重压力面前,院领导给我撑腰鼓劲:“保护生态环境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检察机关的应尽义务。我们要有一股不信邪的闯劲和韧劲,把案件办好,让市委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带着领导的殷切希望,我毅然决然投入工作。先到实地踏查了解案情,发现孙某某并未将取土深坑恢复原状,且在取土后形成的深坑内植树,钻空子掩耳盗铃欺上瞒下。于是,我带领办案组相继召开多次会议,深入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公益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办案流程和操作规则,深入有关部门开展走访调研,搞清事实,固定证据,咨询有关部门对“恢复原状”做出科学解释,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向大安市人民法院对大安市林业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公正判决,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许多老百姓说:“这回检察院真是代表人民说话了发威了,政府机关再也不能无动于衷敷衍塞责了。”

实践使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民事行政主任检察官,要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当先锋作模范,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勇做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依法履职,敢作敢为,善作善为,才能打造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屏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建设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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