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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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应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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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模拟案例:N县教育局计财股股长凌某带领该县中小学财务人员,到A市参加业务培训之后,集体北上旅游观光,产生的费用分摊给各参与人员回单位以“考察”名义报销。事情曝光后,责成参与人员全额退赔。时任N县教育局党组书记沈某(已调至其他岗位)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检组组长孙某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提醒:N县教育局顶风违纪,借培训之机公款观光旅游,严重违背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沈某作为该局党组书记,没有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没有贯彻落实到位,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党性教育薄弱、理想信念宗旨教育缺失;孙某作为纪检组组长,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发生的公款旅游行为失察失责,没有做到事前提醒、事后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二人均受到问责处理。
沈某虽然已经调离该县教育局党组书记职位,但仍然要对主体责任负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制,即使沈某已调至其他岗位,仍然要为此前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负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针对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的人,对落实“两个责任”实行责任追溯,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以及退休等原因而免于追责,倒逼“两个责任”的责任人把应尽的责任担当起来,使其明白手中权力的分量,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的职责,促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