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2016年1月30日1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16岁)在网吧上网,后因王某没钱上网,网吧管理员即被告人唐某便怂恿王某到其他网吧实施抢劫。王某于当天14时许至另一网吧,在网吧一楼平台处持折叠刀威胁被害人汪某并劫得人民币185元。后来王某将抢劫经过告诉唐某,称抢得人民币80余元。
被害人报警后案发。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2016年2月1日退赔被害人汪某人民币185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唐某教唆下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王某、唐某犯罪时年龄、坦白情节、退赃情节等,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到被告人唐某管理的网吧上网,唐某因害怕王某在其网吧偷东西,便通过劝说、怂恿未成年人王某去别的网吧实施抢劫,而王某系未成年人,便信以为真去实施唐某教唆的犯罪行为。
王某年幼无知、辨别是非能力差,沉迷网络、法律意识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经法庭教育,王某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法庭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故对其判处缓刑。唐某系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