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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法院严惩速判
我市首例涉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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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洮南市人民法院严惩速判
我市首例涉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


 

本报讯(陈宏志 田丰田)疫情当前,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然而,仍有极少数人罔顾大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妨害公务,逾越法律红线。

2月14日上午,洮南市人民法院在洮南市看守所的配合协助下,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翟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白城市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判处的首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9日11时许,在洮南市古园小区疫情防控监测点,被告人翟某某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拒不配合登记,强行闯卡,辱骂工作人员,在警察出警处置过程中咬伤民警。案发当日,翟某某即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2月13日,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洮南市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后,立即启动审理程序,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月14日上午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官、公诉人在审判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隔空对话”,既保障了庭审顺利进行,又减少了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对防疫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快侦、快诉、快判,为疫情防控树立了法律红线,达到了震慑、预防涉疫情犯罪的法律效果,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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