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家住洮北区年近70岁的张女士与邻居李女士到超市购物,在乘坐该超市电梯时,因当天超市购物人较多,张女士与李女士双双从电梯上滚落。同日,张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医院为张女士进行了右人工肱骨头置换术并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患者出院后陪护3个月。2013年5月,张女士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张女士所受之伤构成七级伤残。
对于自己在超市受到的伤害,张女士要求超市给予赔偿,在双方达不成一致后,张女士拟起诉到法院,但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于是,经人介绍到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后经指派的援助律师代理,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至此,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有效保护。
律师评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超市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已达到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张女士的遭遇说明,超市显然没有考虑到去超市购物的、腿脚不够便利的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的购物环境问题,超市电梯坡度陡、速度快,未给特殊消费群体提供特殊购物通道是导致张女士身体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为此,张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的请求应予保护。
(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付俊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