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了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的5个条件,要求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办法还要求,寄养家庭应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如果寄养家庭有借机对外募款敛财、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等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