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甲与乙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租房居住。2014年3月,双方父母共同出资50万元为甲乙购买房屋一户,其中甲父母出资20万元,乙父母出资3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甲一人名下。2014年11月,甲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上述房屋应如何分配?
本案主要涉及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2款之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大多数家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通常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导致社会不公。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此规定比较合情合理,一般人也更能够接受,同时也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所以,本案所涉房屋应认定为甲与乙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