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税)2014年5月,大安市国家税务局对大安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2006年至2012年存在多列支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补企业所得税67695.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少缴增值税税款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847.71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6367.63元。目前,上述款项合计127910.75元,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