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作为县委来讲,如何理解主体责任?如何履行主体责任?我体会,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切实深化对主体责任的认识
第一,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抓或抓不好,就是缺乏政治担当,就是政绩观出现偏差,就是弱化党的建设。王岐山指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对此,我们要切实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政治责任感,如果不重视、不履责,就是政治上的失职,如果在这方面出了问题,即使其他工作有再大的政绩,也是政治上不合格。
第二,主体责任是法定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为党内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明确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列举了需要追责的情形。这个《规定》是对履行主体责任的硬性约束,是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法规制度,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懈怠。
第三,主体责任是主业主责。作为党委来讲,主业主责就是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交融于党建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对改革发展稳定起着保障、推动甚至引领作用,毫无疑问,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主业主责,县委要自觉履行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的职责,县委书记要当好“明白人”、“责任人”和“带头人”,以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想抓、敢抓、真抓、严抓,站好“责任岗”,种好“责任田”。
二、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
第一,在选人用人上做到公开公正。用人问题是个导向问题,用好了风清气正,用不好乌烟瘴气。因此,在选人用人上,要始终坚持政策制度、推荐考察、酝酿讨论、重要岗位、监督管理“五个公开”,以广泛真实的民意、科学民主的决策,保证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真正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第二,在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上做到科学民主。一些干部的作风问题、腐败问题使群众利益受损,但还应该看到,由于决策失误给群众带来的伤害更大,群众反响也最强烈。为此,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都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和公示,形成保障群众利益的决策机制,对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坚决制止和纠正,决不蛮干、硬干。
第三,在制约监督权力上做到扎紧“笼子”。这几年,我们在监督权力行使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包括农村“三项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全程监控预警系统、“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监督管理制度等,监督好这些制度的落实,是我们履行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县级领导督查、职能部门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追查的“三查”工作机制,通上监督的“高压电”,把制度的笼子扎得越来越紧。
第四,在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和查办案件上做到旗帜鲜明。一方面,县委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将县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原来的86个,减少到12个,保证把精力转到执纪监督上来。另一方面,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隐瞒、不护短、不手软。同时,认真执行重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制度,特别是对反映领导干部和一些重要信访问题,都明确审查意见,做好跟踪督办。
第五,在发挥表率作用上做到以上带下。履行主体责任,干部看班子,班子看“一把手”,作为县委书记,就要做到“既挂帅又出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切实在廉洁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等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纠正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移交给执纪执法部门处理,不怕丢丑,不怕得罪人。去年以来,对19起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曝光。
三、用制度建设规范主体责任
一是“签字背书”定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倒逼各级责任主体认真履职、敢于担当,一旦出了问题,就要按图索骥、追根溯源、“一案双查”,绝不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就算履行责任了,绝不使责任制沦为一纸空文。
二是从严考核查责。县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各位常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汇报,定任务,提要求,督促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坚持副县级以上领导带队,对基层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近年来,有3个乡镇党委、4个县直党委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好,被“一票否决”,亮黄牌警告。
三是严肃追究问责。坚持动真碰硬,责任主体不负责任,出了问题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即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责任主体感到反腐败不抓不行,抓的不严出了问题也不行,才能促使责任主体严肃认真地对待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