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蒋某与某市某售楼处签订了一份短信群发合同,约定由他为售楼处发送商铺销售广告短信不少于25万条,每月报酬2万元。自5月3日开始,蒋某多次驾驶租来的载有上述设备的轿车,在售楼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在市各大繁华路段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大量发送售楼广告短信,每天发送3至10万条不等,期间未向移动公司缴纳过任何费用。5月29日,正当蒋某在市区繁华路段群发短信时,被桥东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后经无线电监测站鉴定,蒋某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伪基站设备,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统计,该伪基站设备在2014年5月29日9时许至11时两个小时内共发送垃圾短信72352条,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72352人次。而蒋某由于为客户服务未满一个月就被抓获,经法院审理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近年来,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强行向手机用户推送广告或诈骗信息的行为有蔓延之势。对于伪基站,专家将其定义是一种实施电信诈骗手段的高科技仪器,主要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此类设备运行时,用户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以致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我们日常生活中收到的垃圾短信就是由伪基站违法发射的。蒋某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行为阻断了不特定手机用户接入合法基站,对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功能造成了实际损坏,客观上导致了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和工作,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公共通讯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