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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姓名易洪波,男性,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22********5334,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高家店镇下甸子村,现住地: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坨子屯。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易洪波以“跳大神”给他人“立堂子”的方法,伙同赵瑞亮骗取被害人万秋颖3800元、被害人张浩然2800元。易洪波诈骗数额共计6600元,违法所得3000元。2023年11月22日,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易洪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易洪波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易洪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易洪波进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请易洪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大安市公安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易洪波放弃陈述和申辩,依法对易洪波作出行政处罚。

大安市公安局安广派出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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